监委案件律师介入指南
一、介入时机
律师可在以下时机介入监察案件:
1. 监察立案后,被调查人被采取留置措施后。
2. 监察立案后,被调查人被采取其他监察措施后。
3. 监察机关决定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后。
二、介入方式
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入监察案件:
1. 指定律师:监察机关指定被调查人委托的律师。
2. 聘请律师:被调查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
三、律师职责
律师在监察案件中承担以下职责:
1. 核实事实、查阅证据:律师有权查阅、复制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核实监察机关认定的事实。
2. 会见当事人:律师有权会见被调查人,了解其基本情况、获取案件信息,提出辩护意见。
3. 调查取证:律师可以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4. 提出辩护意见:律师可以提出书面或口头辩护意见,就被调查人的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辩护。
5. 申请取保候审、解除留置等措施:律师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解除留置等措施,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四、注意事项
律师在介入监察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案件信息。
2. 尊重监察执法,配合监察机关调查。
3. 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4. 与监察机关建立良好沟通,促进案件办理。
监察委案件律师介入的法律依据
一、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被调查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调查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二、律师法第三十七条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三、监察委办案规则(试行)第六十条
监察委办案规则(试行)第六十条规定:“被调查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准许其委托辩护人。”
四、审查调查机关案件办理规则(试行)第十条
审查调查机关案件办理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被调查人提出委托辩护人的,审查调查机关应当告知其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准许其委托辩护人,并及时将被调查人委托辩护人的情况通知其家属。”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移交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包括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监察委办的案子律师如何介入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行使监督调查权力。在监察委办办案过程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律师介入程序
1. 侦查阶段
律师在监察委办侦查阶段无法介入。
2. 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被留置满37天后,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
3. 审判阶段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申请阅卷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意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后,律师可以会见、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
律师介入方式
1. 委托辩护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2. 指定辩护
对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委托辩护人的当事人,监察委办可以为其指定辯護人。
3. 法援辩护
对于符合法援条件的当事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他辩护。
律师的职责
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向监察委办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和证据。
2. 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解答其疑问,帮助其行使诉讼权利。
3. 见证取证
律师可以见证监察委办或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讯问、搜查、扣押等取证活动。
4. 监督办案程序
律师应当监督监察委办或人民检察院遵守法定办案程序,确保办案公正。
律师在监察委办办案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依法介入,律师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律师的积极参与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监察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