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分割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怎么分割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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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一、
离婚时,夫妻关系终止,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经营性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由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分割原则
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平均分配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情况下应当平均分配。
2. 照顾女方、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分割时,应适当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3. 有利生产、经营的原则:对于可以继续使用,有利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应考虑分配给具备相应能力的一方。
4. 照顾一方特殊贡献的原则:对于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对共同财产有重大贡献的,可适当多分财产。
三、分割程序
1.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式。协商一致后,应签订书面协议。
2. 诉讼分割: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3.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执行。
四、分割方式
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有多种形式,常见的方式包括:
1. 实物分割:将财产实物分配给双方。
2. 折价补偿分割:将财产变现,所得价款按比例分配。
3. 混合分割:结合实物分割和折价补偿分割,以实现双方公平分割。
五、注意事项
1. 及时分割:离婚时应当及时分割共同财产,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财产价值变化,造成一方损失。
2. 保留证据:分割期间应当收集财产清单、银行流水等证据,以证明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
3. 保护合法权益:如果一方未同意分割方案,可以及时向法院提起异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诉讼中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财产分割
1.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工资、奖金
经营收入
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
2. 夫妻个人财产
以下财产归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的财产
因个人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个人职业工具、文物和收藏品
3.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以下情况可以适当照顾一方: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原因,造成财产减少的
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和保存做出了较大贡献
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约定
债务承担
1. 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原则上由夫妻共同偿还。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方专为个人利益所负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所负债务
夫妻双方另有約定
2. 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所负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但以下情况,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偿还: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家庭日常生活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担保所负债务
3. 债务承担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个人债务的承担,以个人财产为限。但一方承担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诉讼中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涉及法律规定和双方具体情况的多方面因素。当事人应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途径。
离婚起诉状之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请求
一、原告
姓名:XXX
性别:女
年龄:XX
住址:XXX
二、被告
姓名:YYY
性别:男
年龄:XX
住址:XXX
三、诉讼请求
原告特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2. 将共同财产中的具体财产(列出详细清单)归属原告所有。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年XX月XX日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取得了以下共同财产:
房屋一处(具体描述)
汽车一部(具体描述)
存款人民币(具体金额)
现双方因共同财产分割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上述财产均属于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原告请求法院将上述财产中的具体财产归属于原告所有,理由如下:
该房屋由原告婚前出资购置,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并未改变该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该汽车为婚后由被告单位发放,但购车款已从被告婚前工资中扣除,故该汽车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该存款为婚后双方共同存入,且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平公正地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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