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被告人:张某(化名),男,28岁。
2. 案发时间:2023年8月12日。
3. 案发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某路段。
二、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沈阳市和平区某路段行驶时,因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与前方正在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赵某(化名)受伤。经鉴定,赵某构成轻微伤。
三、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或者安全带和安全头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驾驶机动车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判决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造成人员受伤,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附带民事判决
本院同时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