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醉驾不起诉的条件
为维护交通安全,国家对醉酒驾驶行为采取严厉打击的政策。在四川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醉驾行为有可能不起诉。本文将详细阐述四川省醉驾不起诉的条件,供读者参考。
一、情势轻微
(1)醉酒车辆行驶缓慢,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2)醉酒驾驶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3)案发后,醉酒驾驶人积极协助调查,并主动赔偿受损害人经济损失。
二、初犯且悔过表现好
(1)醉酒驾驶人系初次醉驾,且此前无其他交通违法记录。
(2)醉酒驾驶人真诚悔过,主动接受法律教育,并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3)醉酒驾驶人有良好的社会表现,未进行危害公共安全等其他犯罪活动。
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醉酒驾驶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且积极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2)醉酒驾驶人实施醉驾行为时,因精神疾病、心血管疾病等因素导致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削弱。
(3)醉酒驾驶人实施醉驾行为时,受到被害人、他人胁迫或者暴力。
四、不起诉的程序
(1)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认为醉驾人符合不起诉条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建议。
(2)检察机关审查证据,认为公安机关提出的不起诉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
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具体不起诉的认定将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案情实际情况综合考量。醉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安全隐患,广大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四川省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不起诉工作的指导。
二、不起诉条件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经审查后可以不起诉:
1. 未造成实际损害且主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在行驶过程中未造成实际损害,且在发现自己醉酒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2. 危害程度较轻且认罪悔罪:犯罪嫌疑人的醉酒程度较轻,且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如未超速、未闯红灯等,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较深的悔罪意识,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属初次醉酒驾驶且配合调查:犯罪嫌疑人为初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4. 已有效接受戒酒教育: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处理后,立即参加了戒酒教育,且通过考核证明已有效戒除酒瘾的。
5. 消除危险驾驶状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处理后,主动申请并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再次醉酒驾驶行为的。
三、不起诉审查程序
1. 受案审查: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受案审查,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提前介入审查。
2. 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明确补充侦查重点。
3. 审查决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不起诉后监督管理
对于不起诉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回访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再次醉酒驾驶,并适时向公安机关反馈监督管理情况。
五、其他事项
1. 本指引适用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
2. 对于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其他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应当依法从严处理。
四川省检察院关于醉驾相对不起诉规定的解读
一、相对不起诉的情形
1.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下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情况紧急处置不当导致他人轻微伤,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自首或者主动投案;
- 积极抢救伤者;
- 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1.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2. 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3. 近三年内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记录。
三、相对不起诉的程序
1.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相对不起诉建议;
3. 法院审查后,同意检察院建议的,可不予起诉。
四、相对不起诉的后果
1. 不予刑事追究,不留犯罪记录;
2. 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由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考核,考核期内不得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
五、需要注意的事项
1. 相对不起诉不等于免于处罚,醉驾行为仍会受到行政处罚;
2. 相对不起诉的考核期一般为一年;
3. 考核期内再次醉驾的,检察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