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征收目的
为配合合肥市城市建设发展,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征收包河区范围内以下地块内的房屋。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
(范围具体描述)
三、征收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为:
普通住宅:房屋重置单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系数
非普通住宅:房屋重置单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系数×房屋非普通住宅调整系数
2. 其他损失补偿:
除了房屋补偿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还可获得以下补偿:
搬家费: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搬家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
其他相关费用:如拆迁费、绿化费等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可选择以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一次性领取全部补偿款
产权调换:用征收范围内的其他房屋或货币折价产权调换
五、异议申诉
对本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1.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具体补偿标准以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3. 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应当配合征收工作,逾期不配合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