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0号令拆迁补偿细则
一、征收补偿
1.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征收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用房租金补贴费;
2. 被征收房屋租赁人:房屋租赁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3. 被征收房屋其他权利人:相应权利补偿费。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 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确定;
2. 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和搬迁距离给予一次性补助;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和临时安置期限给予一定期限的补助;
4. 周转用房租金补贴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周转用房租金标准给予一定期限的补贴。
三、其他补偿
1. 营业损失补偿:因征收导致经营性房屋无法继续经营,给予一定期限的补偿;
2. 物品搬运费:因搬迁需要,对非住宅房屋内的物品给予搬运费补助;
3. 过渡期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实行过渡期安置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费。
四、征收补偿方式
1. 房屋征收补偿费、周转用房租金补贴费、过渡期安置费:货币补偿;
2.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营业损失补偿、物品搬运费: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
3. 安置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五、特殊情形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为历史保护建筑或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建筑,给予相应补偿;
2. 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已享有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助的,给予相应减扣;
3. 其他特殊情形,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六、争议处理
因征收补偿引发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
2. 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90号令拆迁补偿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拆迁工作成为不可避免的伴随现象。拆迁补偿问题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至关重要。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拆迁补偿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其配套细则的适用范围备受关注。
二、适用范围
1. 590号令制定前
590号令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细则。因此,590号令拆迁补偿细则不适用于590号令施行前的拆迁行为。
2. 590号令施行后
590号令施行后,其配套细则原则上适用于590号令实施后的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行为。但需要注意以下例外情况:
- 地方性细则优先适用: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拆迁补偿细则,在不违背590号令精神的情况下,地方性细则优先适用。
- 合同约定优先适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则该协议优先适用。
三、
590号令拆迁补偿细则的适用范围由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时间和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确定。一般情况下,590号令实施后发生的拆迁行为适用590号令拆迁补偿细则,但要注意地方性细则和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