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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寻衅滋事律师(山东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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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11-19 评论 纠错/删除



1、山东寻衅滋事律师

2、山东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山东省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标准

一、寻衅滋事罪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公然侮辱他人,情节恶劣,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规定》,山东省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1. 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 多次随意殴打、骚扰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 公然侮辱他人,致使被害人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4. 寻衅滋事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具体情形

1. 多次殴打、骚扰他人:指多次故意实施殴打、骚扰等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或身体伤害,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工作的。

2. 恶劣影响:指殴打、骚扰等行为造成社会不安、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对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3. 公然侮辱他人:指在公共场所或有公众在场的情况下,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或行为,严重伤害他人的自尊、人格和名誉。

4. 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指被害人因被侮辱而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5. 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指寻衅滋事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社会治安问题或社会动荡,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正常运行的。

四、注意事项

1. 立案标准应当严格把握,防止随意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2. 对情节轻微,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教育批评。

3. 对寻衅滋事犯罪集团、职业性犯罪、惯犯等,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3、山东省寻衅滋事量刑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指导意见

一、寻衅滋事罪基本概念

1.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损毁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量刑原则

1. 实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对行为人予以公正处理。

2.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首次犯罪、积极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多次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量刑标准

1. 情节一般:处3个月以下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情节较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 情节较重:处1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4. 情节严重:处16日以上20日以下拘留或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四、量刑情节判断

1. 从犯罪事实方面考虑:

- 行为手段:是否使用暴力、是否损毁财物等;

- 犯罪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损害程度。

2. 从犯罪情节方面考虑:

-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目的;

- 行为的持续时间和次数:是否有多次或者持续进行寻衅滋事行为;

- 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是否有正当理由或合理根据。

3. 从犯罪后果方面考虑:

- 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是否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 公私财物的损毁程度:是否造成较大损失;

- 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程度:是否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

五、量刑的影响因素

1. 从行为人方面考虑:

- 是否有前科劣迹;

- 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 从社会方面考虑:

- 社会舆论的反映;

-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六、特殊情形量刑

1. 对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对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不同量刑。

3. 对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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