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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律师全覆盖(辽宁律师全覆盖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杨禾易 上传提供

发布:2024-11-26 评论 纠错/删除



1、辽宁律师全覆盖

辽宁律师全覆盖,普法惠民显成效

背景

1. 辽宁省积极推进律师全覆盖工作,旨在为全省各个区域的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实现在地律师全覆盖

2. 通过政府支持和鼓励,辽宁省各市县区积极招募和培养律师,确保每个县区至少有一名执业律师。

3. 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律师在基层执业,如提供补贴、保障办公场所等。

4. 实行律所与基层司法所对接制度,为律师提供案件转介和业务支持。

建立普法志愿服务队伍

5. 建立一支由资深律师组成的普法志愿服务队伍,深入基层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讲等活动。

6. 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普法惠民成效显著

7. 律师全覆盖工作有效缩小城乡普法差距,让偏远地区群众也能享受到便捷的法律服务。

8. 普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了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9. 律师的专业指导和帮助,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

辽宁省律师全覆盖工作通过在地律师全覆盖、普法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和普法惠民成效,有效解决了基层法律服务薄弱问题,为群众提供了全面、专业的法律保障,为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辽宁律师全覆盖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辽宁省律师全覆盖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完善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健全律师服务体系加强普法宣传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全覆盖工作,是指为全省所有行政村(社区)提供一对一或一村(社区)一律师的常态化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条 律师全覆盖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全省行政村(社区)法律服务全覆盖,保障困难群众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条 律师全覆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依法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或低偿法律援助服务。

(二)普惠性原则:覆盖全省所有行政村(社区),不遗漏任何困难群众。

(三)便捷性原则:为困难群众提供上门、预约等便捷服务方式。

(四)专业性原则: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全省律师全覆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律师全覆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乡(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律师全覆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律师选聘

第七条 律师全覆盖工作采取律师选聘的方式,由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选聘。

第八条 律师选聘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证,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三)熟悉法律援助业务;

(四)具备为困难群众提供上门法律援助服务的能力。

第九条 律师选聘程序:

(一)发布选聘公告;

(二)组织律师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面试考察;

(五)公示并聘用。

第四章 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一)民事案件:包括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

(二)刑事案件:包括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

(三)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

(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法规咨询、诉讼程序指引等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服务方式:

(一)上门服务:律师主动到困难群众家中或指定地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预约服务:困难群众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预约律师上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电话咨询:律师通过电话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律师全覆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选聘律师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律师是否具备履职能力;

(三)律师是否按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差的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律师全覆盖工作所需的经费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经费主要用于律师选聘、法律援助服务、监督管理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辽宁省律师行业收费指导标准

辽宁省律师行业收费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收费。

二、收费原则

律师收费遵循以下原则:

1. 合理性:收费标准应与律师的办案时间、办案难度、律师水平等因素相匹配。

2. 公开性:收费标准应向委托人公示。

3. 自愿性:委托人自愿接受律师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

律师收费根据法律事务的具体类型、复杂程度、办案时间等因素确定。本标准提供以下收费指导标准:

1. 非诉法律事务

法律咨询:500-2000元/小时

起草、审查法律文件:2000-5000元/件

谈判、调解:800-2000元/小时

2. 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0000-50000元/件

起诉阶段:15000-80000元/件

一审阶段:20000-100000元/件

二审阶段:25000-120000元/件

死刑复核阶段:30000-150000元/件

3. 民事案件

财产纠纷:标的额的1%-5%

人身损害赔偿:10000-50000元/件

婚姻家庭纠纷:5000-20000元/件

四、收费方式

律师收费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 按件收费:根据办案的标的额或难度收取固定费用。

2. 按小时收费:根据律师实际工作时间收取费用。

3. 按风险收费:根据办案风险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五、收费争议解决

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发生收费争议的,可以向以下途径寻求解决:

1. 协商解决

2. 向律师协会申诉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规定

1. 本标准仅为指导性标准,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2. 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 委托人应当及时支付律师费用,逾期不支付的,律师有权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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