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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陈芊妤 上传提供

发布:2024-11-27 评论 纠错/删除



1、山东律师辅助人员管理

山东律师辅助人员管理

简介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行业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山东省司法厅出台了《山东省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对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进行规范。

管理机构

1.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2. 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管理范围

1.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非律师人员

2. 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从事律师辅助工作的其他人员

准入条件

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3. 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者专业技能

4. 通过律师辅助人员资格考试

义务和责任

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2. 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

3. 保守律师事务所的秘密

4.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管理措施

1. 资格考试:由山东省司法厅组织实施

2. 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在指定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3. 培训和考核:辅助人员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4. 监督检查:管理机构对律师辅助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5. 违法违规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山东省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律师辅助人员作为律师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律师行业提供高质量的辅助服务。

2、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一、总则

1. 制定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公安机关及其警务辅助人员。

二、警务辅助人员的定义、条件和职责

1. 定义: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公安机关招募、聘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力量。

2. 条件:

- 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户籍在山东省境内;

- 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 自愿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3. 职责:

-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巡逻防控、交通管理、治安检查等;

-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反恐防暴等工作;

- 履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辅助任务。

三、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1. 招募与聘用: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募的形式选拔警务辅助人员,并签订聘用合同。

2. 培训与考核:聘用后,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3. 日常管理: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分配、考核奖励、思想教育等。

4. 离职与解聘:警务辅助人员在聘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情况需要离职的,应当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因警务辅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违法违纪等原因,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 获得经费保障和必要设备;

- 接受培训和考核;

- 享受符合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和保险福利;

- 因执行任务遭受人身伤害或牺牲的,依法享受抚恤和待遇。

2. 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公安机关交办的任务;

-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

- 服从公安机关管理,接受监督和考核;

- 维护公安机关形象和信誉。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2. 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条例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职律师,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聘请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

二、管理主体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

三、基本职责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为本单位及相关方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保障其合法经营活动;

3. 参加本单位及相关方的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

4.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聘用管理

1. 公职律师的聘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

- 符合本单位的岗位要求。

2. 公职律师聘用程序:

- 用人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聘用申请;

- 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

- 符合条件的,发放公职律师聘用证书。

五、考核管理

1. 公职律师应当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执业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

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不合格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公职律师资格。

六、退出机制

1.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退出:

- 不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

- 不再担任单位法律顾问职务;

- 已被取消律师执业资格。

2.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公职律师退出情况。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报告后,取消公职律师聘用证书。

七、其他规定

1. 公职律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公职律师的管理档案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3.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公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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