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77条内容
1. 民法典第577条内容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委托人,但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2. 委托代理的含义
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根据委托权限,以其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 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是指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范围。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代理权限进行限制或扩大。如果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该行为对委托人不具有约束力。
4. 相反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代理行为的效力归属于代理人而非委托人。这种相反约定可以是对特定代理行为的约定,也可以是对所有代理行为的约定。
5. 实践意义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的原则,明确代理行为的效力归属。这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同时,该条规定也为委托人选择代理人提供了依据,有助于委托人选择具有诚信和能力的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损害赔偿责任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因自身原因给航空器、船舶、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适用范围
该条规定适用于因自身原因给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损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乘客故意或过失损坏座位、行李架等设施;
乘客携带过多或危险物品造成车辆超载或安全隐患;
乘客吸烟、酗酒或扰乱秩序等行为导致车辆延误或损坏。
3. 损害赔偿
造成损害的乘客应当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一般包括修理费用、误工费、服务费等。
4. 举证责任
公共交通工具运营者有责任证明乘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害事实。乘客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或损害不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
5. 注意事项
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爱护设施,避免造成损害。
公共交通工具运营者应加强管理,防止乘客因不当行为造成损害。
发生损害后,乘客和运营者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民法典第577条至第594条:债务延期履行
民法典第五编债权编中,第577条至第594条对债务延期履行制度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务履行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一、延期履行的事由(第577条)
债务人可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请求债权人允许暂时延期履行债务。
二、延期履行期间(第578条)
延期履行期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延期履行期间。
三、延期履行效力(第579条)
延期履行期间,债权人不得主张利息或违约金。但是,因延期履行产生的其他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四、债务人解除延期履行(第580条)
债务人在延期履行期间,发现原因已消失或者能够克服,可以解除延期履行。
五、债权人解除延期履行(第581条)
如果债务人在延期履行期间未履行债务,或者出现无法履行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解除延期履行,并要求债务人恢复原有履行状态。
六、债权人催告履行(第582条)
债权人可以通过催告函、催告短信等方式提醒债务人履行债务。
七、债权人的其他救济措施(第583条)
债权人还可以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八、延期履行与免除债务(第593条)
如果延期履行到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免除其债务。
九、不可分履行债务的延期履行(第594条)
对于不可分履行债务,债务人无法履行部分债务,导致整个债务无法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