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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法院关于曹征富经济纠纷案(阜宁法院关于曹征富经济纠纷案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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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6-30 评论 纠错/删除



1、阜宁法院关于曹征富经济纠纷案

阜宁法院审理曹征富经济纠纷案

1. 案情简介

曹征富与王某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曹征富向王某某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曹征富在签订合同后支付首付款50万元,余款50万元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

2. 诉讼过程

曹征富支付首付款后,王某某迟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曹征富多次催促无果,遂向阜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并返还首付款50万元。

3.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支付曹征富首付款50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损失。

4. 判决结果

阜宁法院判决王某某向曹征富支付首付款5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意义

本案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该判例对其他类似的经济纠纷案件具有参考意义,促进了经济秩序的稳定。

2、阜宁法院关于曹征富经济纠纷案件调解

阜宁法院助力化解经济纠纷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一、案情简介

原告曹征富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某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因被告拖欠货款,原告遂向阜宁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调解

受理案件后,阜宁法院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此案。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分析争议焦点。在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及利益诉点的基础上,法官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三、调解方案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法官提出以下调解方案:

1. 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本金;

2. 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资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双方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不再发生经济往来。

四、调解达成

经过法官的反复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继续诉讼的弊端。在调解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五、调解意义

本次调解的成功不仅有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更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调解协议的达成,促进了双方的合作,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3、阜宁法院关于曹征富经济纠纷案件调查

阜宁法院关于曹征富经济纠纷案件调查

一、案件

曹征富诉王某经济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曹征富称,其于2021年4月向被告王某借款2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二、调查过程

阜宁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过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调取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 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借给被告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2. 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3. 银行流水显示,原告已将20万元转账至被告账户。

三、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阜宁法院认为,原告曹征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

四、处理结果

2023年4月18日,阜宁法院依法判决:

1.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征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2. 驳回原告曹征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后续工作

判决生效后,阜宁法院将继续跟进案件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将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借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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