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一、可撤销合同的定义和条件
可撤销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合同。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下列合同可以撤销:
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2. 乘人之危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
3.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属于解除权的一种,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称为可撤销权人。可撤销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
可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有权行使撤销权。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四、可撤销合同的撤销程序
可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依据。对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五、可撤销合同撤销后的效力
撤销可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当返还对方已履行的义务。如果合同履行后的标的物有所增殖,应当一并返还。因标的物灭失、毁损或者丧失其价值的情形,应当赔偿损失。
六、实践意义
民法典的可撤销合同规定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可撤销权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订立的合同对自己的损害,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合同。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行使后合同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四种可撤销合同:
1. 无效合同
2. 影响债权人代位权合同
3. 法定代理人越权合同
4. 被胁迫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1. 行使主体
合同中未经同意一方当事人
2. 行使期限
(1)无效合同: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2)影响债权人代位权合同:自代位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之日起一年内
(3)法定代理人越权合同: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4)被胁迫合同:自胁迫消除之日起一年内
3. 行使方式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四、可撤销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 合同自始无效
撤销权行使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2. 善意取得
合同撤销后,善意取得第三人享有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不受合同撤销的影响。
3. 损害赔偿
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
可撤销合同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受损害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手段,维护了合同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民法通则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对合同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可撤销合同是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通则重点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本文将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可撤销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1)定义: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合同。
(2)特征:
- 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 撤销权是一种单方行为,不需要对方的同意;
- 撤销权的行使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
(2)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势订立合同,明显不公平的;
(3)法定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未予追认的。
三、可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2)行使方式:撤销权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明确表示的方式行使。
(3)撤销效力: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当返还原状。
四、可撤销合同的禁止规定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约定的,该约定无效。
结 语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通则中重要的合同类型,其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的滥用。了解和正确适用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对于规范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