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权
一、律师的调查权
律师作为法律的执法者,拥有必要的调查权,以帮助其委托人行使正当权利。这种调查权包括:
查询、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资料;
查询、复制与其代理业务相关的有关司法文书和刑事证据;
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尸体、人身,并询问当事人、证人、了解情况的人;
申请相关的司法机关提供协助或出具证明。
二、律师调查房管局
房屋管理部门是负责房屋产权管理的行政机关。在处理房屋相关法律纠纷时,律师有必要调查房管局的档案和记录,以获取案件相关信息。
三、律师调查是否需要调查令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对于需要调查取证机关或单位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文件、资料,应当取得委托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意。
因此,当律师调查房管局的档案和记录涉及保密信息时,需要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即需要获得调查令。
四、例外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律师调查房管局不需要调查令:
委托人同意律师调查。
房管局同意律师调查。
房管局的档案和记录不涉及保密信息。
五、律师调查的程序
律师调查房管局的程序一般如下:
1. 向房管局提出书面调查申请,说明调查事项及法律依据。
2. 房管局审核律师的调查申请,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允许调查的决定。
3. 律师按照房管局的规定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调查结果。
注意: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