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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惩戒(律师惩戒规则最新全国律师)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杨舒淳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8-21 评论 纠错/删除



1、律师维权惩戒

律师维权惩戒

律师作为社会正义的捍卫者,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亟需健全维权惩戒机制,维护律师行业的公信力。

职业道德违规

1. 侵犯当事人利益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处分诉讼标的物

虚假诉讼或故意拖延诉讼,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 违背职业保密义务

未经当事人同意,泄露代理事务中知悉的秘密

利用委托人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3. 违背诚信原则

捏造事实或编造证据,误导法院或当事人

接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损害法律的公正性

维权惩戒措施

一、行业自律

律协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

律师协会道德委员会对投诉进行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实施律师行业自律公约,明确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二、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协调查结果,对违规律师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照等

三、刑事责任

律师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伪证等,将构成刑事犯罪

健全律师维权惩戒机制,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保障律师行业公信力的保障。通过行业自律、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相结合,严厉打击违规律师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惩戒规则最新全国律师

最新全国律师惩戒规则出台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律师行为,维护律师行业和执业律师声誉,司法部于2023年1月1日颁布了《全国律师惩戒规则(2022)》(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对律师惩戒的适用范围、惩戒种类、惩戒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惩戒体系,提升律师职业自律意识。

惩戒适用范围

《规则》明确了律师惩戒适用的范围,包括:

1. 执业律师

2. 退出律师行业但违法行为发生在执业期间的律师

3.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但未办理执业登记或者已办理执业登记但尚未执业的律师

惩戒种类

《规则》规定,对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惩戒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3. 责令暂停执业

4. 责令辞去律师职务

5.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惩戒程序

《规则》对律师惩戒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

1. 调查阶段:由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查,收集证据。

2. 审查阶段:由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查,提出处理建议。

3. 处罚阶段:由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罚,作出惩戒决定。

4. 复核阶段:律师可以对惩戒决定提出复核申请,由上级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复核。

《全国律师惩戒规则(2022)》的出台,标志着律师行业惩戒机制迈上了新台阶。它既是对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进一步规范,也是对律师行业自律的有效保障。相信在《规则》的指导下,律师行业将不断提升执业素质,维护社会正义,更好服务于人民群众。

3、律师惩戒委员会 条例

律师惩戒委员会 条例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法治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目的

本条例旨在对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戒,保障律师职业的公正性、廉洁性、独立性和尊严性,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执业的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

1. 设立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

2. 组成

惩戒委员会由律师、法学专家、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等组成,人数单数,不少于5人。

3. 职责

惩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受理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调查取证,查明律师违法违纪事实;

(3)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4)监督律师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惩戒措施

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惩戒委员会可以对律师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 警告

2. 训诫

3. 罚款

4. 暂停执业

5. 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条 举报和投诉

1. 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惩戒委员会举报律师违法违纪行为。

2. 投诉渠道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律师所在律所或惩戒委员会投诉律师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程序

1. 受理

惩戒委员会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对举报或投诉的内容进行审查。

2. 调查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惩戒委员会应当组织调查取证,查明律师违法违纪事实。

3. 听证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惩戒委员会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律师的申辩和有关证人的陈述。

4. 处罚决定

听证结束后,惩戒委员会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律师。

第七条 复议和诉讼

1. 复议

律师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2. 诉讼

律师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监督

1. 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举报或投诉。

2. 政府监督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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