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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法院宋霞经济纠纷案(沈丘县法院宋霞经济纠纷案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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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8-25 评论 纠错/删除



1、沈丘县法院宋霞经济纠纷案

2、沈丘县法院宋霞经济纠纷案件最新

沈丘县法院宋霞经济纠纷案件最新进展

案件

1. 案情背景

原告宋霞与被告张三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向宋霞借款人民币 10 万元,借期为一年,到期归还本息。

2. 起诉与审理

被告张三到期未还款,宋霞遂向沈丘县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最新进展

3.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张三向原告宋霞偿还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利息。

4.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三拒不履行。宋霞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张三名下的一处房产。

5. 兑现进展

目前,该房产已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已用于清偿宋霞的债务。该案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体现了沈丘县法院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决心和效率。同时,也告诫借款人应及时履行债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沈丘县法院宋霞经济纠纷案判决书

沈丘县法院宋霞经济纠纷案判决书

案号:(2023)鲁0902民初38597号

审判长:赵明

审判员:李军、张辉

书记员:王丽

上诉人(原告):宋霞

被上诉人(被告):张鹏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宋霞与被上诉人张鹏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宋霞向沈丘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鹏支付本金10万元及利息。张鹏辩称,其已向宋霞偿还部分借款,仅欠8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鹏向宋霞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后张鹏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宋霞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宋霞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鹏对借款事实不予否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判决

判决如下:

1. 被告张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宋霞支付欠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2. 驳回原告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张鹏负担。

四、上诉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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