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规定
律师会见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为了规范律师会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会见权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享有会见律师的权利。
2. 律师的会见权不得受到非法限制或者剥夺。
二、会见登记
1. 律师会见前应当出具律师执业证,进行登记。
2. 会见登记应当包括律师姓名、执业证号、会见时间、会见地点等信息。
三、会见地点
1. 会见应当在指定的会见室或其他适宜的地方进行。
2. 会见地点应当保证律师和当事人交谈的私密性。
四、会见时间
1. 会见时间由羁押场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2. 羁押场所每月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少于四次。
五、会见人员
1. 律师会见的当事人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羁押场所工作人员可以旁听会见。
六、会见内容
1. 律师与当事人会见的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
2. 律师不得向当事人传达涉嫌教唆、帮助犯罪或者妨碍司法公正的信息。
七、会见方式
1. 会见可以采取面谈、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
2. 对于重病、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上门会见的方式。
八、会见记录
1. 会见应当制作会见记录。
2. 会见记录应当载明会见时间、会见地点、会见人员、会见内容等信息。
九、违反规定的处理
1. 律师违反本规定,由所在律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2. 羁押场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上级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律师会见规定时间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规定时间限制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它影响着律师的执业权利、当事人的辩护权和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1. 一般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看守所条例》第66条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2. 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法中虽未规定具体的会见时间限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3. 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律师会见时间。例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重大疑点的;
案件证据复杂,需要较长时间阅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绪不稳定,需要律师进行心理辅导的。
4. 监督管理
看守所应当对律师会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律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看守所无故限制或者拒绝律师会见,律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5. 意义
律师会见规定时间限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
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为律师提供充分的时间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规定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监视其居住场所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刑事诉讼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会见权。
会见时间和次数
1. 律师会见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般为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2. 律师每周可以会见1次,每次会见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的,应当报经办案机关批准。
会见方式
1. 面谈会见:律师可以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对面会见。
2. 非接触会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视频或电话进行会见。
3. 书面会见: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书面信函或法律文书,并由对方予以书面答复。
会见地点
1.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关规定的会见室。
2. 办案人员陪同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或其他适当地点进行会见。
律师会见权的保障
1. 办案机关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律师会见。
2. 律师会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在场。
3. 会见内容应当保密,但涉及重大犯罪或者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除外。
4. 律师会见权受到侵犯时,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申诉。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规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及时了解案情,为其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