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导致合同解除的赔偿
一、破产与合同解除
破产是指企业因不堪债务重负,经法院裁定丧失清偿债务能力而终止营业的状态。破产后,企业与其他主体的所有合同关系原则上自动解除(破产法第68条)。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违约方为破产企业。因此,破产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1. 实际损失赔偿:赔偿受损害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已支出的费用、预期收益的损失等。
2. 预期利益赔偿:赔偿受损害方因合同解除而丧失的预期利润。
四、免责情形
破产企业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1. 不可预见的破产:破产并非由于破产企业的主观过错或重大疏忽所致。
2. 非履行不能:破产企业并非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解除。
3. 合同解除有助于破产清算:合同解除有利于破产企业资产的分配和清偿债务。
五、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破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有:
1. 破产清算时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从破产财产中分配资金支付赔偿款。
2. 债权人自行追索:债权人可以按照破产方案的规定或通过诉讼等方式向破产企业的股东、董事或其他责任人追索赔偿款。
破产导致合同解除的赔偿金计算
1. 直接损失赔偿
直接损失是指合同解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前已支出的费用(如原料、人工费、设备租赁费)
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合同履行成本增加,如重新寻找替代方造成的额外费用
2. 利益损失赔偿
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合同解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包括:
预期利润(因合同解除而无法获得)
未来营业额损失(因合同解除而无法对接的后续订单)
信誉损失(因合同解除而对当事人的商业声誉造成的影响)
3. 赔偿金额计算
赔偿金额的计算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以发票、收据等证据为准
预期损失金额,以合同约定、行业惯例或市场调研等方式评估
当事人有减轻损失义务,应减轻损失后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收益
4. 赔偿限额
当事人可以约定赔偿限额,但不得低于直接损失金额
约定赔偿限额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限额
5. 举证责任
申请赔偿方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金额和因果关系
被申请赔偿方承担反驳责任,可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损失或损失金额较少
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