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安置司法解释的新变化
一、扩大适用范围
将拆迁安置适用范围扩大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二、明确安置补偿标准
规定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应当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结构、装修等因素。
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的同类房屋的费用。
三、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规定征收拆迁决定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
要求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对被征收人的异议进行听证。
明确了被征收人对征收拆迁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加强对征收拆迁行为的监督
规定征收拆迁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强拆。
要求征收拆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收拆迁档案,并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了对违法征收拆迁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新变化
规定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多样性,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置换等。
明确了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分担原则,由征收拆迁人承担。
规定了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征收拆迁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
新变化:一、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规定征收补偿标准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因素。
二、完善征收程序
要求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规定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30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加强对被征收人的救济
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长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由原先的6个月延长至1年。
四、强化对征收部门的监督
规定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要求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新变化
明确了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承担主体。
规定了征收部门违法征收的法律后果。
完善了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征收拆迁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
新变化的规定:
一、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
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不得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准。
规定征收补偿标准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因素。
二、安置房的分配
规定安置房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优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
明确安置房的分配方案应当经被征收人同意,并报征收部门备案。
三、货币补偿的支付
规定货币补偿应当一次性支付到位,不得分期支付。
明确货币补偿应当支付至被征收人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过渡性安置
规定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提供过渡性安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明确过渡性安置的期限不得超过征收补偿款支付完毕之日起一年。
五、异议和诉讼
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明确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规定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征收拆迁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房分配方案等信息。
明确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安置司法解释的新变化
一、扩大适用范围
将拆迁安置适用范围扩大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二、明确安置补偿标准
规定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应当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重置成本等因素确定。
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三、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规定征收拆迁决定应当在征收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拆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对被征收人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四、加强司法监督
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拆迁安置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查征收拆迁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
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拆迁安置案件时,可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拆迁安置案件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其他变化
完善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增加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产权置换等方式。
明确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期限,规定应当在征收拆迁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加强了对征收拆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对违法征收拆迁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