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一、工伤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下列待遇:
二、待遇内容
1. 伤残津贴:按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工资标准支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为本人工资的90%,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为伤残津贴标准的60%-90%。
2. 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康复、护理等费用。
3. 辅助器具费:按规定标准支付。
4. 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程度和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为本人40个月工资。
6. 交通费:因工伤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安置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并支付安置费。
8. 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工受伤并经治疗痊愈的,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三、注意事项
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供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材料,以便申请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也应积极配合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工伤法律三十三条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是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条例共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待遇保障、预防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工伤认定
1.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2.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医疗机构无法确定的,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后认定为工伤。
待遇保障
5. 工伤职工应当享受医疗、康复、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证书、伤残津贴等待遇。
6. 伤残等级评定由具备资格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7. 伤残职工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不同,津贴标准不同。
8. 伤亡职工家属可以享受丧葬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预防和监督
9.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10.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和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
12. 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
13. 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组成。
14.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15. 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6. 职工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情况。
17.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安置伤残职工。
18. 伤残职工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19. 工伤职工和家属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20. 对于故意伤害自己或者他人造成工伤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内容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了周全的法律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条例,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职工和家属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