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释义
一、含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
(一)行为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表示方式不合法;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背公序良俗。”
二、行为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备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主要包括:
- 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能独立作出与自身智力水平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 精神病患者;
- 其他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真实的意思与表示的意思不一致。这包括:
- 欺诈,即一方故意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 胁迫,即一方对另一方施以非法强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作出意思表示;
- 乘人之危,即利用对方处境困难,以明显不合理的方式获取对方的意思表示。
四、表示方式不合法
表示方式不合法是指行为人未采用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例如:
- 口头买卖不动产,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 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证件作为书面证据。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违反的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则为无效。例如:
- 赌博行为;
- 非法买卖国家保护动物。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社会伦理或国家利益。例如:
- 贩卖毒品;
- 传播淫秽物品。
七、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例如虐待动物、侮辱他人人格,也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
1. 公序良俗的概念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体现了社会的正义、公平、诚信和善良风俗。
2.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以下类型的民事行为可能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道德规范:如赌博、吸毒、卖淫等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损害社会利益:如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欺诈、敲诈、人身伤害等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或权利的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如制造噪音、骚扰他人等扰乱社会和谐的行为。
3. 无效后果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该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4. 司法审查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权对民事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定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则可以宣告该行为无效。
5. 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遗嘱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权益,推动文明和谐的社会发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司法解释全文
一、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司法解释旨在对该条规定进行解释和完善,明确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保障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免受非法侵害。
二、司法解释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司法解释全文如下:
(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
(2)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自己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和禁止他人使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3)使用他人姓名、肖像,应当取得本人同意。征得本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对于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肖像,造成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要点
司法解释的主要要点包括:
1. 确认了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
2. 明确了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姓名或肖像、造成本人民事权益损害。
3. 规定了征得本人同意的方式,包括书面、口头等。
4. 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需要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5. 规定了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