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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原文(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原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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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5-06 评论 纠错/删除



1、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原文

民法典第 180 条规定原文

一、规定内容

民法典第 180 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

二、解读

1. 姓名权的本质

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保障自然人对其姓名拥有专属支配的权力,包括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 姓名权的主体

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姓名权。

3. 未成年人的姓名权

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但当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或具有足够判断力时,可以自己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4. 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变更、仿冒或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如果有人侵犯了姓名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保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原文是什么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原文

1.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全文

第18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实施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8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分析

一、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含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限,超过该期限,权利人将丧失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80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特殊时效规定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法律有单独的时效规定,如:

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第188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第188条)

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第189条)

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知识产权法第21条)

五、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

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包括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调解、一方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请求保护权利等。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止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中止事由包括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因不可抗力等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况。

六、诉讼时效消灭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将被消灭。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或者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消灭权利的规定。

七、意义

《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有助于维护民事权利的稳定性,防止权利人长期不主张权利,使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因权利被消灭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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