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 180 条规定原文
一、规定内容
民法典第 180 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
二、解读
1. 姓名权的本质
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保障自然人对其姓名拥有专属支配的权力,包括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 姓名权的主体
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姓名权。
3. 未成年人的姓名权
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但当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或具有足够判断力时,可以自己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4. 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变更、仿冒或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如果有人侵犯了姓名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保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原文
1.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全文
第18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实施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分析
一、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含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限,超过该期限,权利人将丧失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80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特殊时效规定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法律有单独的时效规定,如:
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第188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第188条)
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第189条)
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知识产权法第21条)
五、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
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包括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调解、一方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请求保护权利等。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止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中止事由包括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因不可抗力等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况。
六、诉讼时效消灭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将被消灭。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或者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消灭权利的规定。
七、意义
《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有助于维护民事权利的稳定性,防止权利人长期不主张权利,使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因权利被消灭而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