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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停工留薪目录表2023(山东省停工留薪目录表202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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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7-25 评论 纠错/删除



1、山东省停工留薪目录表2023

山东省停工留薪目录表 2023

法定节日

1. 元旦

2. 春节

3. 清明节

4. 劳动节

5. 端午节

6. 中秋节

7. 国庆节

特殊情况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企业原因导致暂时停工。

2. 因企业进行设备维护、检修或工艺改进等原因导致暂时停工。

3. 因企业实行轮休制度或其他弹性工作制导致部分员工暂时停工。

4. 因职工患病或其他非因工原因导致暂时不能工作。

5. 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停工留薪情况。

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按以下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1. 法定节日停工留薪期间,支付职工正常工资。

2. 特殊情况停工留薪期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具体劳动情况,参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一定比例的停工留薪工资。

2、山东省停工留薪目录表2023最新

山东省停工留薪目录表2023最新

一、

山东省停工留薪目录表列示了因受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无法正常工作的企业和单位,在停工期间给予员工停工留薪待遇的情形。

二、目录内容

序号 | 行业/企业类型 | 停工留薪情形 |

---|---|---|

1 | 制造业 | 因疫情导致厂区封闭、无法进行生产 |

2 | 餐饮业 | 因疫情导致门店关闭、无法营业 |

3 | 零售业 | 因疫情导致商场或店铺闭店、无法营业 |

4 | 建筑业 | 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停工 |

5 | 交通运输业 | 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航班、火车或公路运输暂停 |

6 | 教育培训机构 | 因疫情导致学校或培训机构封闭、无法开展教学活动 |

7 | 文化娱乐行业 | 因疫情导致影院、剧院或博物馆闭馆 |

8 | 旅游业 | 因疫情导致旅游景区或酒店关闭 |

9 | 医疗卫生行业 | 因疫情导致医疗机构限制人员出入、无法正常开展医疗服务 |

10 | 其他 | 因国家或省级疫情防控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企业或单位 |

三、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员工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企业自行发放的停工留薪待遇。具体待遇标准由各级政府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注意事项

1. 停工留薪目录表仅供参考,实际适用范围和待遇标准以当地政府或企业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2.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无关的活动。

3. 停工留薪待遇限于停工期间,待企业恢复正常生产或经营后,员工应及时返岗工作。

3、山东省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最新版

一、总则

1. 目的:为规范山东省停工留薪期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因不可抗力、经济衰退、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暂时停工停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者。

二、停工留薪期认定

1. 认定条件:

(1)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经济衰退、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断,停工时间超过15天。

(2) 用人单位已经尽力采取措施,无法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

2. 通知程序:

(1) 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将停工原因、停工时间、停工期间劳动者工资发放标准、停工期间劳动者工作要求等事项通知劳动者。

(2) 劳动者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通知后3天内书面(包括电子形式)确认收悉。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发放

1. 发放标准: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发放期限: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疫情、经济衰退等特殊原因,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可适当延长至1年。

3. 发放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方式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 获得符合标准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

(2) 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在停工留薪期内完成必要的培训、学习等工作。

2. 义务:

(1) 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作安排;

(2) 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工作。

五、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停工留薪;

(2) 要求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义务:

(1) 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 采取措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劳动关系稳定;

(3) 向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停工留薪期的情况。

六、争议处理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停工留薪期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争议。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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