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仲裁收费标准
1. 仲裁费用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预交仲裁费。仲裁费的标准为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五,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 受理费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当事人应当补交受理费。受理费的标准为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三,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
3. 仲裁庭组庭费
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后,当事人应当补交仲裁庭组庭费。仲裁庭组庭费的标准为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4. 鉴定费
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预交鉴定费。鉴定费的标准由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事项的复杂程度、所需时间和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确定。
5. 翻译费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外文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的,当事人应当预交翻译费。翻译费的标准由仲裁委员会根据翻译材料的篇幅和难易程度确定。
6. 听证费
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应当预交听证费。听证费的标准为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一,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7. 调解费
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补交调解费。调解费的标准为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8. 裁决执行费
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预交裁决执行费。裁决执行费的标准为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一,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注: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于仲裁委员会收取的费用。当事人聘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