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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无效合同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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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12-02 评论 纠错/删除



一、民法中无效合同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民法中无效合同的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

三、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

四、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合同,但当事人未办理公证或者登记

五、合同目的非法

合同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目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

六、合同履行不能

合同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无法实现

合同履行需要取得许可或者批准,但未取得许可或者批准

合同履行客观上或者法律上不可能

七、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二、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类型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类型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的合同

损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合同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以逃避法律义务为目的恶意串通的合同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

违背社会公德、伦理道德的合同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

五、显失公平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显失公平的境地,致使合同内容明显偏离公平原则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或者显著失衡而订立的合同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订立的合同

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

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八、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合同未经公证

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合同未经登记

九、其他无效合同

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

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合同

三、民法典无效合同的具体情形

民法典无效合同的具体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下列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部分条款无效,但该部分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的;

(二)部分条款无效,但该部分条款与其余条款不可分割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第一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条 无效合同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一条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

第一百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获得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第一百五十三条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因无效合同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民法典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合同有以下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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