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解读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规定了关于证据保全的程序和要件。本篇文章旨在对该条款进行深入解读,帮助理解其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实施程序。
一、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适用于以下情况:
1. 有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危险的;
2. 当事人具有妨害证据保全行为的;
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需要保全的;
4. 涉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据需要保全的。
二、申请条件
根据第 170 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利害关系;
2. 需提供证据证明有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
3. 需明确指出需保全的证据及其存放地点。
三、实施程序
证据保全的实施程序如下:
1. 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
3. 保全措施: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提取、拍照录像等保全措施。
4. 调查取证:法院或委托有关单位对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或其他记录。
5. 通知:法院应当将保全情况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6. 解除保全:在不需要继续保全时,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四、特别规定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保全。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对于证据保全的程序和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取和利用证据的权利。该条款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含义
再审是一种非常规的审判活动,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因特定事由而在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包括: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法规被宣布违反宪法,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 审理案件有严重程序违法的。
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2. 原审人民法院和案件的案号;
3. 再审请求;
4. 再审事由;
5. 证据材料。
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再审决定。
意义
再审制度的意义在于:
1. 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
2. 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有错判决、裁定的继续存在;
3.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解释本条
1. 本条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缺席判决的撤销及再审程序。
2.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原告或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二、撤销缺席判决
1. 撤销缺席判决的条件: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没有提交答辩状;
2. 撤销缺席判决的期限:
- 从送达缺席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
三、再审缺席判决
1. 再审缺席判决的条件:
- 缺席判决确有错误;
- 符合再审条件的。
2. 再审缺席判决的期限:
- 从缺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内。
四、程序
1. 撤销缺席判决:被告向作出缺席判决的法院递交撤销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2. 再审缺席判决:当事人向作出缺席判决的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五、意义
本条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缺席判决造成不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