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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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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6-28 评论 纠错/删除



1、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解读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规定了关于证据保全的程序和要件。本篇文章旨在对该条款进行深入解读,帮助理解其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实施程序。

一、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适用于以下情况:

1. 有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危险的;

2. 当事人具有妨害证据保全行为的;

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需要保全的;

4. 涉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据需要保全的。

二、申请条件

根据第 170 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利害关系;

2. 需提供证据证明有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

3. 需明确指出需保全的证据及其存放地点。

三、实施程序

证据保全的实施程序如下:

1. 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

3. 保全措施: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提取、拍照录像等保全措施。

4. 调查取证:法院或委托有关单位对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或其他记录。

5. 通知:法院应当将保全情况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6. 解除保全:在不需要继续保全时,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四、特别规定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保全。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对于证据保全的程序和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取和利用证据的权利。该条款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含义

再审是一种非常规的审判活动,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因特定事由而在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包括: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法规被宣布违反宪法,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 审理案件有严重程序违法的。

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2. 原审人民法院和案件的案号;

3. 再审请求;

4. 再审事由;

5. 证据材料。

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再审决定。

意义

再审制度的意义在于:

1. 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

2. 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有错判决、裁定的继续存在;

3.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解释本条

1. 本条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缺席判决的撤销及再审程序。

2.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原告或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二、撤销缺席判决

1. 撤销缺席判决的条件: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没有提交答辩状;

2. 撤销缺席判决的期限:

- 从送达缺席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

三、再审缺席判决

1. 再审缺席判决的条件:

- 缺席判决确有错误;

- 符合再审条件的。

2. 再审缺席判决的期限:

- 从缺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内。

四、程序

1. 撤销缺席判决:被告向作出缺席判决的法院递交撤销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2. 再审缺席判决:当事人向作出缺席判决的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五、意义

本条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缺席判决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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