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
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以外,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组织。事业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其组成人员至关重要。
仲裁委员会组成
1. 组成人数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
2. 组成人员构成
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 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 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 不担任任何有工资收益性的职务。
仲裁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以下人员组成:
- 事业单位代表:由事业单位推荐;
- 职工代表:由工会推荐;
- 法律专家、劳动关系专家:由劳动行政部门推荐。
3. 任期
仲裁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任期届满后,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
4. 回避
仲裁委员会成员在审理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 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
- 曾经担任过该案的代理人、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 对该案有偏见的。
仲裁委员会职权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 受理和审理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案件;
- 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 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 作出裁决。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是保证仲裁公正高效的重要保障。其组成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成员的素质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事业单位劳动仲裁流程指南
一、申请仲裁
1. 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管辖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有受理仲裁的管辖权。
3. 申请期限: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仲裁。
二、立案审查
1. 受理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查。
2. 受理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组成仲裁庭
1. 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名任首席仲裁员。
2. 仲裁员选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仲裁员名册中随机选任。
四、仲裁审理
1. 开庭审理: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
2. 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质证。
3. 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五、调解
1. 调解原则: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当进行调解。
2. 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六、裁决
1. 裁决原则:仲裁庭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决。
2. 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执行
1. 执行申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2. 执行程序:仲裁委员会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扣押、冻结、拍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