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的地方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平等代表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劳动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任。
2. 仲裁管辖范围
《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发生的争议;
5. 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其他劳动争议。
3. 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2. 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3. 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
4. 仲裁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出裁决。
4.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上诉
《劳动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法(2023年完整版)
为了规范劳动仲裁活动,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所称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活动。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管辖与受理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辖区内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安全卫生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下列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因婚姻、收养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因就学、就医发生的争议;
(四)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七条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第八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和联系方式;
(三)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证据清单;
(五)仲裁申请书的日期。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仲裁庭由仲裁员三人组成,其中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十二条 仲裁应当在开庭前七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第十三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仲裁庭对下列事项有调查权: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劳动安全卫生;
(四)其他与劳动争议有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结案前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权利和程序。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第四章 仲裁裁决
第十七条 仲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仲裁裁决结果;
(四)仲裁裁决的理由;
(五)仲裁裁决的日期。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仲裁申请的;
(二)拖延仲裁程序,不按时作出仲裁裁决的;
(三)仲裁裁决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干扰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仲裁法适用于什么纠纷
劳动仲裁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劳动仲裁法适用的纠纷范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利益。
一、劳动仲裁法适用的范围
劳动仲裁法适用于下列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1. 工资分配
争议劳动报酬
争议津贴补贴
争议奖金福利
2. 工作时间
争议工作时间超限
争议加班加点工资
争议休息休假
3. 劳动合同
争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
争议违反劳动合同规定
争议违反集体合同规定
4. 劳动纪律
争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纪律处分
争议劳动者违反纪律规定
争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5. 社会保险
争议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争议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6. 其他
争议劳动关系认定
争议劳动争议调解
二、劳动仲裁法不适用的范围
劳动仲裁法不适用于下列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争议涉及国家秘密
争议涉及国家安全
争议涉及国家秘密
争议涉及国家安全
争议涉及公共利益
争议涉及国家秘密
争议涉及国家安全
争议涉及公共利益
争议涉及公共利益